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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平均地權條例52土地用途之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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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2條的內容,為了促進土地的合理使用,並追求經濟的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該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地方的需求、土地的使用性質以及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的規定,全面地制定各種土地用途。 換句話說,平均地權條例第52條要求主管機關在編定土地用途規劃時考慮到國家的整體經濟政策、地方的需要、土地的可使用性質以及區域和都市計畫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土地被適當地利用。這樣的規劃有助於推動經濟的平衡發展。

立法沿革 5

(047062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530127 全文修正)

地價稅逾主管徵收機關所定之期限尚未繳納者,每逾三日,照應繳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罰緩;逾期六十日,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570126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都市土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準。但工業用地及學校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0660118 全文修正)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0750617 全文修正)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立法理由將「各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0470624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0530127 全文修正)

地價稅逾主管徵收機關所定之期限尚未繳納者,每逾三日,照應繳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罰緩;逾期六十日,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570126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尚未建築之私有都市土地,應限制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所有面積之最高額,以十公畝為準。但工業用地及學校用地,應視其實際需要分別訂定之,計算尚未建築土地面積最高額時,對於因法令限制不能建築之土地應予扣除。

(0660118 全文修正)

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

(0750617 全文修正)

將「各級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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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52 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