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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61發展較緩地區土地重劃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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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2. 2.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1條,當在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可以先進行重劃土地的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和土地的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並視都市的發展情形另行辦理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根據這項規定,重劃地區的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管理。在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可以根據徵收工程受益費的規定進行處理。此外,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舉例如下:在都市發展較緩地區進行市地重劃時,先進行土地的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然後,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管理。在實施工程建設時,工程費用則可以依徵收工程受益費的規定辦理。同時,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也有權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立法沿革 3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人,不於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之登記者,每逾十日處應納登記費同額之罰鍰,以納至六十倍為限。但本條例施行前土地經一次或數次移轉,延未申請登記者,應定期准其補辦登記,並免處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660118 全文修正)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土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0750617 全文修正)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第二項未修正。

  • 市地重劃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人,不於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之登記者,每逾十日處應納登記費同額之罰鍰,以納至六十倍為限。但本條例施行前土地經一次或數次移轉,延未申請登記者,應定期准其補辦登記,並免處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660118 全文修正)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土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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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61 條規定:「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