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1條,當在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可以先進行重劃土地的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和土地的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並視都市的發展情形另行辦理公共設施建設工程。根據這項規定,重劃地區的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管理。在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可以根據徵收工程受益費的規定進行處理。此外,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舉例如下:在都市發展較緩地區進行市地重劃時,先進行土地的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然後,由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管理。在實施工程建設時,工程費用則可以依徵收工程受益費的規定辦理。同時,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也有權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人,不於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之登記者,每逾十日處應納登記費同額之罰鍰,以納至六十倍為限。但本條例施行前土地經一次或數次移轉,延未申請登記者,應定期准其補辦登記,並免處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土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市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修正,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第二項未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人,不於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期限內,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之登記者,每逾十日處應納登記費同額之罰鍰,以納至六十倍為限。但本條例施行前土地經一次或數次移轉,延未申請登記者,應定期准其補辦登記,並免處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土地重劃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當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一、第一項文字修正,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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