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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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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61 條
(發展較緩地區土地重劃之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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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較緩地區辦理
市地重劃
時,得先將重劃土地之交換分合、測定界址及土地之分配、登記及交接工作,辦理完成。對於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得視都市之發展情形,另行辦理。
依前項規定實施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興建前,公共設施
保留地
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理。實施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費用,得依
徵收
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辦理。重劃區內之
土地所有權人
,並得集資自行興辦各項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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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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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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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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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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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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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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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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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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