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主管機關在辦理重劃分配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內有權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分配結果在公告期滿時就確定下來。對於提出異議的情況,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處,如果調處不成的話,則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進行裁決。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地區進行了一次重劃分配,並在公告期間內提出了異議。異議可能涉及分配結果不合理或者負擔不公平等問題。主管機關會對這些異議進行調查和協商,試圖找到一個解決方案。如果調處無法達成協議,則異議人可以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最終,裁決結果將確定該重劃的最終分配結果。而如果在公告期間內沒有人提出異議,則分配結果將在公告期滿時確定下來。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衡平地权条例),經濟部法規司,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07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1-自 逐條釋疑平均地權條例第60-2條施行準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s://www.gov.tw/docdownload?fileId=50329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權利關係人合法權益,並杜絕糾紛,增訂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提出異議及對異議之調處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權利關係人合法權益,並杜絕糾紛,增訂重劃分配結果之公告、提出異議及對異議之調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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