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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60-2 條(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提出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3. 前項異議,由主管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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