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重劃區內的土地在扣除前條所規定的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後,剩餘的土地應根據各宗土地的地價數額比例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然而,如果有部分或全部應分配的土地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而無法進行分配,則可以提供現金補償作為代替。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的面積,則應繳納差額地價;如果實際分配的面積少於應分配的面積,則應支付差額地價。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的土地可以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根據該法條第四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的土地不得轉讓。但如果是因繼承而進行的土地轉讓,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這些法規,重劃後土地的分配和繳納差額地價的等相關事項都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在分配結果確定後發現分配的土地面積有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就需要進行差額地價的繳納或補償。另外,若未按規定繳納差額地價,那麼該土地就不能轉讓,除非是因繼承而進行的轉讓。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係就原第六十條第一項末段修正移列。 二、對重劃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建築所需之最小單位面積,致不能分配者,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精神,改以現金補償之,以免妨礙土地之有效利用。 三、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害或利益應相互補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對於重劃後應領及應繳差額地價之處理方法,以確保重劃之成果。 四、近年來各縣市執行市地重劃對應繳差額地價欠繳情形日趨嚴重,為確保差額地價之催收,爰增訂第三、四項規定,以利執行。
一、第一項係就原第六十條第一項末段修正移列。 二、對重劃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建築所需之最小單位面積,致不能分配者,參照土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精神,改以現金補償之,以免妨礙土地之有效利用。 三、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害或利益應相互補償,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對於重劃後應領及應繳差額地價之處理方法,以確保重劃之成果。 四、近年來各縣市執行市地重劃對應繳差額地價欠繳情形日趨嚴重,為確保差額地價之催收,爰增訂第三、四項規定,以利執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