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62 條(土地重劃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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