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規定,市地重劃後重新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在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被視為原有的土地。然而,如果該土地的行政處分或判決具有與原有土地性質不可分割的效力,則不適用該條規定。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 第62條(94.01.30) 範例:如果市地重劃後重新分配給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在分配結果確定後被政府徵收,並用於興建公共設施,則該土地的行政處分具有與原有土地性質不可分割的效力,因此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的規定。
地價稅逾主管徵收機關所定之期限尚未繳納者,每逾三日,照應繳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六十日,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修正文字。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將「分配決定」修正為「分配結果確定」。
地價稅逾主管徵收機關所定之期限尚未繳納者,每逾三日,照應繳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六十日,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修正文字。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將「分配決定」修正為「分配結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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