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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63-1終止租約及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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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3-1條,如果出租的土地因為重劃而無法達到原本租賃的目的,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並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金。如果重劃導致土地的利用價值增加或減少,則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向對方請求修改租約並調整相應的租金。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由於重劃計畫的實施而無法再用於農地耕作,而承租人選擇終止租約,根據該法條,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金。另外,如果重劃計畫導致土地的利用價值增加,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修改租約並調整租金,以反映土地價值的變化。

立法沿革 1

(0750617 全文修正)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或增減相當之租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三條分列,並修正文字。   二、本條專指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以外土地租賃關係之處理,以杜爭執。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三條分列,並修正文字。   二、本條專指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以外土地租賃關係之處理,以杜爭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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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63-1 條規定:「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6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6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