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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63-1 條(終止租約及請求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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