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及增減相當之租金。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3-1條,如果出租的土地因為重劃而無法達到原本租賃的目的,承租人可以終止租約並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金。如果重劃導致土地的利用價值增加或減少,則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向對方請求修改租約並調整相應的租金。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由於重劃計畫的實施而無法再用於農地耕作,而承租人選擇終止租約,根據該法條,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請求相當於一年租金的補償金。另外,如果重劃計畫導致土地的利用價值增加,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修改租約並調整租金,以反映土地價值的變化。
前條以外之出租土地,因重劃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得終止租約,並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其因重劃而增減其利用價值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對方請求變更租約或增減相當之租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三條分列,並修正文字。 二、本條專指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以外土地租賃關係之處理,以杜爭執。
一、本條係由原第六十三條分列,並修正文字。 二、本條專指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以外土地租賃關係之處理,以杜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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