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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64 條(權利視為消滅及請求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2.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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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平權64 用益看起來只能補償 擔保看起來可以轉載 但是平細91說明: 邀雙方協調 1. 協調ok,權利消滅 2. 如果協調要轉載,主管機關列冊送登記機關轉載(按登記先後順序) 3. 如果是合併分配的權利範圍? 重劃前面積比例 4. 用益物權+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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