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4條,這條法規是針對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和不動產役權在市地重劃後無法實現設定目的的情況下,規定這些權利視為消滅。同時,這些權利的持有人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應的補償。 例如,如果一塊土地原本設定了地上權,但由於市地重劃使得該地無法滿足地上權的使用目的,那麼地上權就被視為消滅。地上權人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補償,作為地上權消滅的代價。 另外,如果一棟建築物經設定了抵押權或典權,但由於市地重劃使得該建築物無法實現設定目的,則該抵押權或典權也被視為消滅。此時,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可以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使用該分配土地來設定新的抵押權或典權。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市地重劃的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能對持有地上權或抵押權的人進行適當的補償,同時維護土地的有效利用。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裁判書,這些規定被認為是合理的,並且在實踐中已經被廣泛適用。
依本條例應行歸公之土地漲價,逾主管徵收機關所定之期限尚未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繳款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六十日,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土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土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立法理由本條文字修正,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及不動產役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永佃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立法理由一、配合民法物權編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增訂「農育權」,並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將需役及供役之客體由土地擴張至不動產,爰於第一項增列「農育權」及修正部分文字。另所謂「不動產役權」自包含民法物權編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修正施行前,以土地為客體辦理登記之「地役權」。 二、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永佃權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十年,即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尚非立即消滅,仍於二十年內繼續存在。另本條文有關「永佃權」之擬制消滅及其求償,係針對已設定登記之永佃權因市地重劃而規範,尚非永佃權得否發生之問題,故本條文「永佃權」文字,暫無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必要,爰予保留。 三、第二項未修正。
依本條例應行歸公之土地漲價,逾主管徵收機關所定之期限尚未繳納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繳款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六十日,經催繳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地上權、永佃權及地役權因土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土地建築改良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因土地重劃致不能達其設定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抵押權人或典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以其所分配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
本條文字修正,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一、配合民法物權編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增訂「農育權」,並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將需役及供役之客體由土地擴張至不動產,爰於第一項增列「農育權」及修正部分文字。另所謂「不動產役權」自包含民法物權編九十九年八月三日修正施行前,以土地為客體辦理登記之「地役權」。 二、依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永佃權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十年,即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尚非立即消滅,仍於二十年內繼續存在。另本條文有關「永佃權」之擬制消滅及其求償,係針對已設定登記之永佃權因市地重劃而規範,尚非永佃權得否發生之問題,故本條文「永佃權」文字,暫無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必要,爰予保留。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