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64-1 條(權利價值之協調清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重劃未受土地分配者,其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由重劃機關在不超過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予以協調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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