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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65請求權行使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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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平均地权条例第65条,請求權行使的期限是在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的两个月內。具体来说,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條之一和第六十四條规定,对于重劃分配结果的異议,必须在確定之次日起的两个月內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对土地重劃分配结果持有异议,必须在確定之後的两个月內行使請求權。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請求權,那麼該請求權將會消滅,即无法再行使。

立法沿革 3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如經主管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屬實,除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外,並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應自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0750617 全文修正)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將「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修正為「請求權之行使」。   二、為便利執行,將「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修正為「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如經主管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屬實,除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外,並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0660118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應自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將「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修正為「請求權之行使」。   二、為便利執行,將「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修正為「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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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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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65 條規定:「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