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根据平均地权条例第65条,請求權行使的期限是在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的两个月內。具体来说,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條之一和第六十四條规定,对于重劃分配结果的異议,必须在確定之次日起的两个月內提出。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对土地重劃分配结果持有异议,必须在確定之後的两个月內行使請求權。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請求權,那麼該請求權將會消滅,即无法再行使。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如經主管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屬實,除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外,並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應自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請求權之行使,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立法理由一、將「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修正為「請求權之行使」。 二、為便利執行,將「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修正為「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如經主管機關發現或經人檢舉屬實,除應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外,並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應自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一、將「終止租賃契約及請求增減租金或相當補償」修正為「請求權之行使」。 二、為便利執行,將「重劃分配決定之日起」修正為「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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