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6條,市地重劃後的土地分配給相應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重劃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他們,要求他們在限期內完成遷讓或接管。如果逾期不進行遷讓,重劃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逾期不接管,則視為已經接管。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鍰。
土地重劃區內,經重行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立法理由一、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重劃分配之土地應分別移接,俾權利狀態可以早日確定,其拒不遷讓者,固可依據現行規定,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其延不接管者,則無法強令其接管,以致土地荒廢或被占用,造成日後處理之困難,爰明定限期屆滿仍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鍰。
土地重劃區內,經重行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重劃分配之土地應分別移接,俾權利狀態可以早日確定,其拒不遷讓者,固可依據現行規定,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其延不接管者,則無法強令其接管,以致土地荒廢或被占用,造成日後處理之困難,爰明定限期屆滿仍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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