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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66 條(土地交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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