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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66土地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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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6條,市地重劃後的土地分配給相應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重劃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他們,要求他們在限期內完成遷讓或接管。如果逾期不進行遷讓,重劃機關可以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逾期不接管,則視為已經接管。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

立法沿革 3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鍰。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重劃區內,經重行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750617 全文修正)

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

立法理由一、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重劃分配之土地應分別移接,俾權利狀態可以早日確定,其拒不遷讓者,固可依據現行規定,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其延不接管者,則無法強令其接管,以致土地荒廢或被占用,造成日後處理之困難,爰明定限期屆滿仍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 市地重劃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570126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鍰。

(0660118 全文修正)

土地重劃區內,經重行分配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交接,逾期不交接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將「土地重劃」修正為「市地重劃」。   二、重劃分配之土地應分別移接,俾權利狀態可以早日確定,其拒不遷讓者,固可依據現行規定,透過司法途徑強制執行,其延不接管者,則無法強令其接管,以致土地荒廢或被占用,造成日後處理之困難,爰明定限期屆滿仍不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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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66 條規定:「市地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