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67 條(土地權狀之換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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