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劃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7條,經重劃過的土地應重新編號,列冊送交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換發土地權利書狀。若土地所有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換領土地權利書狀,其原土地權利書狀將被宣告無效。 舉例:某地區進行了土地重劃,重劃機關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並列冊,然後將相關資料送交該地區的地政機關。地政機關依法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向原土地所有者換發新的土地權利書狀。如果原土地所有者未在規定期限內去換領新的土地權利書狀,地政機關將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恢復原狀外,處土地使用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經重劃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不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經重劃之土地,重劃機關應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立法理由修正文字。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為妨礙都市建設之使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恢復原狀外,處土地使用人一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經重劃之土地,應由該管主管機關依據重劃結果,重新編號,逕為辦理權利變更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不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宣告其原土地權利書狀無效。
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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