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對於平均地權條例第 68 條,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相關的參考法條或判決書來進行逐條釋義。
本條例施行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將承租之公有建築基地轉租、頂替者,除終止租約外,並處原轉租、頂替人以該項土地年租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農業用地之重劃,另以法律定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原第六十八條刪除。 二、農地重劃條例業經總統69、12、19(69)臺統(一)義七二五五號令公布,故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將承租之公有建築基地轉租、頂替者,除終止租約外,並處原轉租、頂替人以該項土地年租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農業用地之重劃,另以法律定之。
一、原第六十八條刪除。 二、農地重劃條例業經總統69、12、19(69)臺統(一)義七二五五號令公布,故刪。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