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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68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要旨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

內容

查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決定之日,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及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是重劃土地既經依法辦理地籍整理並依法公告確定後,重劃前地籍圖應即停止使用。惟如權利人申請發給重劃前土地地籍圖謄本者,地政事務所得予發給。但須註明原地籍圖已因辦理土地重劃而失效,本謄本僅供參考字樣,以免誤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68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土地權利人得申請重劃前之舊地籍圖謄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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