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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4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區外共有土地分管使用,如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予比照本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一六六四五號函規定,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4 年 0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