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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會議日期 74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內容

市地重劃區內區外共有土地分管使用,如經全部共有人協議按分管位置及持分面積辦理個別分配時,准予比照本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七一)內地字第一一六六四五號函規定,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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