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抵價地的位置和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應由徵收機關根據徵收目的和地方實際情形進行規劃。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和都市計畫所規定的寬度、深度和面積。 抵價地的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案例或與最新相關資料之連結,無法進一步提供針對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或詳細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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