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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1抵價地之位置、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及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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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抵價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徵收機關依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規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2. 2.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1條,抵價地的位置和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應由徵收機關根據徵收目的和地方實際情形進行規劃。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和都市計畫所規定的寬度、深度和面積。 抵價地的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確定。 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相關案例或與最新相關資料之連結,無法進一步提供針對這些法條的具體解釋或詳細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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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前條抵價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徵收機關依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規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