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1 條(抵價地之位置、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及分配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抵價地之位置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徵收機關依徵收之目的及地方實際情形規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分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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