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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0 條(實施區段徵收時,計算土地所有權人有關權益應行斟酌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後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左列權益之標準。 一、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二、應領抵價地之面積。 三、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四、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五、優先買回土地之面積。
  2. 前項計算公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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