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0條(實施區段徵收時,計算土地所有權人有關權益應行斟酌事項)的規定,有以下幾項需要考慮的事項: 1. 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預計區段徵收後土地平均開發成本,並斟酌區段徵收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情形,估計區段徵收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以下權益之標準: - 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 應領抵價地之面積 - 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 - 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價值 - 優先買回土地之面積 2. 詳細的計算公式可以參考附件五。 以上資訊參考自最新的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