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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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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區段徵收開發主體分別登記為國有、省(市)有或縣(市)有,並以徵收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9-1 條規定了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未登記土地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這些土地可以根據區段徵收的開發主體的不同,被登記為國有、省(市)有或縣(市)有,管理權則歸屬於徵收機關或其指定的機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於區段徵收的土地能夠被正確登記並由適當的機關管理。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做出相關的回答。

  • 區段徵收名詞
  • 徵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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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9-1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區段徵收開發主體分別登記為國有、省(市)有或縣(市)有,並以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