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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未登記土地,得視區段徵收開發主體分別登記為國有、省(市)有或縣(市)有,並以徵收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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