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了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撥用外,其餘土地應由徵收機關依照公告的土地現值進行有償撥用,統籌處理。這表示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有土地,除了特定的公共設施用地可以無償撥用外,其他土地都需要有償撥用。這些公有土地的使用需要根據當地土地的現值進行有償撥用程序。其中,不包括已列入償債計畫、抵稅地以及學產地的公有土地。具體範例的部分需要參考相關的具體案例,以了解以往法院判決或裁判書中有關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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