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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道路、溝、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撥用外,其餘土地應由徵收機關照公告土地現值有償撥用,統籌處理。
  2. 前項應無償撥用之公有土地,不包括已列入償債計畫之公有土地、抵稅地及學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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