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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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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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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道路、溝
渠
、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
公共設施用地
應無償撥用外,其餘土地應由
徵收
機關照
公告土地現值
有償撥用,統籌處理。
前項應無償撥用之公有土地,不包括已列入償債計畫之公有土地、抵稅地及學產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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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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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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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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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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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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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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