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徵收機關在報請核定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時,應該擬具開發或更新計畫,並連同區段徵收範圍地籍圖,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應該將其發交該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00001&flno=67) - 都市土地法第53條第三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19&flno=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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