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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7 條(實施區段徵收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者,應於前項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預計之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其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並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
  3. 前項徵收總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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