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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67實施區段徵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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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 2.區段徵收預計以抵價地抵付補償地價者,應於前項徵收土地計畫書內載明預計之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其比例少於百分之五十者,並應於報請徵收前,先報經上級主管機關准。
  3. 3.前項徵收總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實施區段徵收之程序)規定如下: 1.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徵收機關在進行區段徵收時,必須編制徵收土地計畫書並提交行政院核定,其中需包括徵收範圍的地籍圖和土地使用計畫圖說。 2. 如果區段徵收計畫預計使用抵價地來抵押補償地價,根據該法規第二款規定,徵收土地計畫書必須明確顯示抵價地佔徵收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如果這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徵收機關在提交徵收計畫書前必須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當徵收計畫中預計使用的抵價地比例低於50%時,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 3. 上述第二項所提到的徵收總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也就是說,公有土地不包括在區段徵收計算的範圍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徵收計劃預計使用抵價地來抵押補償地價,並且抵價地佔徵收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只有30%,徵收機關在提交徵收計畫書之前必須先經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樣可以確保徵收計劃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序。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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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