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7 條(實施區段徵收之程序)規定如下: 1.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實施區段徵收時,徵收機關應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並附具徵收範圍地籍圖及土地使用計畫圖說,報請行政院核定。這意味著徵收機關在進行區段徵收時,必須編制徵收土地計畫書並提交行政院核定,其中需包括徵收範圍的地籍圖和土地使用計畫圖說。 2. 如果區段徵收計畫預計使用抵價地來抵押補償地價,根據該法規第二款規定,徵收土地計畫書必須明確顯示抵價地佔徵收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如果這個比例低於百分之五十,徵收機關在提交徵收計畫書前必須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這表示當徵收計畫中預計使用的抵價地比例低於50%時,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 3. 上述第二項所提到的徵收總面積的計算不包括公有土地。也就是說,公有土地不包括在區段徵收計算的範圍之內。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徵收計劃預計使用抵價地來抵押補償地價,並且抵價地佔徵收土地總面積的比例只有30%,徵收機關在提交徵收計畫書之前必須先經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樣可以確保徵收計劃符合法律的要求並且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