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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8 條(實領抵價地與應領抵價地差額之找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已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其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與應領之面積有所增減時,徵收機關得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應領之面積者,就其超過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差額地價。 二、實際領回抵價地小於應領之面積者,就其不足部分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
  2. 前項第一款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徵收機關得不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其領回抵價地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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