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的規定,當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已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但實際領回抵價地的面積與應領面積有所增減時,徵收機關可以徵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後進行以下處理: 1. 如果實際領回抵價地的面積超過應領面積,徵收機關可以按評定的區段徵收後地價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支付超過部分的差額地價。 2. 如果實際領回抵價地的面積小於應領面積,徵收機關可以按評定的區段徵收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不足的部分。 另外,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支付差額地價,徵收機關可以不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程序,也就是說,可能不會給該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領回抵價地的所有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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