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機關於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應由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受分配之人。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7條,徵收機關在抵價地分配完畢後應該由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且通知受分配的人。這表示徵收機關在分配完抵價地後必須透過公告和通知的方式告知受分配人分配的結果,並提供他們適當的時間來瞭解和處理。在公告期間內,受分配人有權利提出異議,而未提出異議者即表示接受分配結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分配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受分配人有機會行使其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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