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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6實施區段徵收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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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時,應由地政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規定,在實施區段徵收時,土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應在地價補償完竣後,由地政機關囑託相關的登記機關進行所有權登記或其他權利的塗銷或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6條 範例:當土地從原所有權人手中被徵收後,地政機關應通知相關的登記機關進行所有權的變更登記,將該土地的所有權由原所有權人變更為國家所有。這樣可以確保土地的權利變更得到適當的登記,並保護土地的合法性和權益。

相關函釋 1

  • 區段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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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地價補償完竣時,應由地政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或他項權利之塗銷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