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5 條(抵價地之發給或現金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者,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其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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