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者,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其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抵價地,如果經核定後地政機關決定不發給抵價地,那麼該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核定的日期起計十五天內,獲得現金補償。另一方面,如果經核定後地政機關決定發給抵價地,則視為地價補償已經完成。 根據這項法規,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並且該申請經核定後被拒絕,地政機關應於核定之日起十五天內支付現金補償給該土地所有權人。另一方面,如果該申請經核定後被批准並發給抵價地,則可以視為地價補償已經完成,並不再需要支付現金補償。 以上回答的資料參考自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5條,並以最新版本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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