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4-2條,是關於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原有土地上若已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則可以申請在抵價地上同樣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規定。申請時,必須提供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的證明文件。此外,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權利範圍、價值和次序則需要根據原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同意進行協議。而設定的抵押權或典權應在抵價地登記時同時進行登記,並需要在登記後通知其他相關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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