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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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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2. 2.依前項規定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
  3. 3.依第一項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4-2條,是關於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原有土地上若已設定抵押權或典權,則可以申請在抵價地上同樣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規定。申請時,必須提供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的證明文件。此外,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的權利範圍、價值和次序則需要根據原土地所有權人和其他相關權利人的同意進行協議。而設定的抵押權或典權應在抵價地登記時同時進行登記,並需要在登記後通知其他相關權利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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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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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4-2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