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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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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其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並應於申請時提出下列文件: 一、訂有耕地租約者,應提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二、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永佃權者,應提出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償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或永佃權人之證明文件。 三、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四、設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法院塗銷限制登記之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4條,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時,需要準備相應的文件。如果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則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具體來說: 1. 如果訂有耕地租約,則需要提供補償承租人的證明文件,詳細要求根據該法律第63條第2項第1款來提供。例如,提供補償承租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的租約文件或其他能夠證明租約存在的相關文件。 2. 如果設定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永佃權,則需要提供相應權利人的證明文件。具體要求根據該法律第64條第1項來提供。例如,提供相應權利人的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能夠證明權利存在的相關文件。 3. 如果設定了抵押權或典權,則需要提供相關的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的證明文件。 4. 如果設有限制登記,則需要提供法院塗銷限制登記的囑託書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的文件。 這些文件的提供是為了證明在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土地上訂有的耕地租約、其他權利或限制登記的情況,以確保相應的權益得到保護。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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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