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抵押權、典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者,除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外,並得於申請時,請求徵收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左列情形者,得由地政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為扣繳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以剩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地政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