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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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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抵押權、典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者,除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外,並得於申請時,請求徵收機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左列情形者,得由地政機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為扣繳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以剩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一、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地政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二、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4-1條,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抵價地時,若原有土地上存在耕地租約或其他除了抵押權、典權之外的其他權益,除了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辦理外,土地所有權人還可以在申請時要求徵收機關邀集承租人或其他權益人進行協調。只要協調符合以下情況,地政機關可以代為扣繳應領的補償地價,並註銷租約或清除其他權益,並以剩餘的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 1. 補償金額或權益價值已由雙方確定,並同意由地政機關代為扣繳清償。 2. 承租人或其他權益人同意註銷租約或清除其他權益。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具體是第74-1條。例如,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抵價地時,存在租約,他可以要求徵收機關邀集承租人協調。如果協調成功,地政機關可以代為扣繳補償地價,並註銷租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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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4-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抵押權、典權以外之他項權利者,除依前條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