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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3土地徵改之公告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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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公告徵收土地時,應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內容,載明於公告內,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的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進行土地徵收公告時,應在公告中詳細載明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第1項及第55條之2第1項第2款的內容,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請注意,上述規定之解釋並非依據提供的參考資料,而是根據我對該法條的理解進行的解釋。我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為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明確涉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3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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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公告徵收土地時,應將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