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當進行區段徵收時,若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書面申請以抵價地的方式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抵價地領回後,徵收機關會委託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程序,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1. 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155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政府於住宅缺乏之區域,應興建國民住宅,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前條規定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並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其買回土地之地價,並得由土地徵收機關於發放補償地價時預為扣繳。
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排斥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適用。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政府於住宅缺乏之區域,應興建國民住宅,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前條規定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並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其買回土地之地價,並得由土地徵收機關於發放補償地價時預為扣繳。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排斥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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