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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55抵價地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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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2. 2.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當進行區段徵收時,若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應在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書面申請以抵價地的方式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抵價地領回後,徵收機關會委託相關登記機關進行土地所有權的登記程序,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相關內容。 參考資料: 1. 平均地權條例第5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10155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530127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0570126 全文修正)

政府於住宅缺乏之區域,應興建國民住宅,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0660118 全文修正)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前條規定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並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其買回土地之地價,並得由土地徵收機關於發放補償地價時預為扣繳。

(0750617 全文修正)

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排斥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適用。

  • 區段徵收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徵收名詞
  • 所有權名詞
(0530127 全文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主管機關發現原權利人就土地現值為虛偽申報,以圖隱匿或減少土地漲價者,除責令補繳外,處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0570126 全文修正)

政府於住宅缺乏之區域,應興建國民住宅,並扶助人民建築,以利民居。

(0660118 全文修正)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前條規定買回土地時,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並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其買回土地之地價,並得由土地徵收機關於發放補償地價時預為扣繳。

(0750617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排斥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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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規定:「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