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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55 條(抵價地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2. 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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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po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徵4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