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55 條(抵價地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條例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 領回抵價地者,由徵收機關於規劃分配後,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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