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除其用地應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外,其工程費用得由政府視實際情況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況配合施工。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4條,重劃區內的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其用地負擔應由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按照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然而,根據實際情況,這些公共設施的工程費用可以由政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或者由政府與重劃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協力進行施工。這表示政府在重劃過程中可以提供財務援助或參與工程施工,以確保公共設施的建設達到預期目標。 參考資料: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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