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如果重劃區已經有超過百分之四十五的土地用於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但還有其他根據第一項規定應納入共同負擔的公共用地尚未計算在內,則可以在經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的同意下納入共同負擔,不受負擔順序限制。 例如,假設某重劃區已經有百分之四十五的土地用於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但還有其他公共用地尚未計算在內。如果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中有超過一半且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的人同意將這些公共用地納入共同負擔,則可以進行的。 2. 除了重劃區供公共使用的十項用地之外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必須得到重劃區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列入共同負擔。 例如,假設某重劃區有一塊非重劃區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希望將其列入共同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得到重劃區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將這塊土地納入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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