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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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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有同法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公共用地未計入負擔者,得經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納入重劃共同負擔,不受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負擔順序之限制。
  2. 2.重劃區供公共使用之十項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不得列為共同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如果重劃區已經有超過百分之四十五的土地用於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但還有其他根據第一項規定應納入共同負擔的公共用地尚未計算在內,則可以在經過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的同意下納入共同負擔,不受負擔順序限制。 例如,假設某重劃區已經有百分之四十五的土地用於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但還有其他公共用地尚未計算在內。如果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中有超過一半且他們所擁有的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的一半的人同意將這些公共用地納入共同負擔,則可以進行的。 2. 除了重劃區供公共使用的十項用地之外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必須得到重劃區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列入共同負擔。 例如,假設某重劃區有一塊非重劃區供公共使用的土地,希望將其列入共同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先得到重劃區所有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才能將這塊土地納入共同負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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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已達百分之四十五,而區內尚有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