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釋義: 1.根據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像重劃區內已建築的土地所有權人,若還擁有未建築的土地,他們的重劃負擔應該按照該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用未建築的土地進行折價抵付,而不能使用現金繳納。這同樣適用於公有土地。 2.根據前項規定處理公有土地後,如果還有剩餘的土地,則應按照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指配。 這樣的釋義是根據該法規內容進行的分析,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來支持,因此這只是根據該法規條文的理解提供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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