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以下項目: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負擔金額根據土地受益比例計算,扣除重劃區內原有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以及貸款利息。負擔金額根據土地受益比例,按照評定的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2. 第一項中所指的道路包括道路上的安全島、綠帶和人行步道。所指的溝渠是指經過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的排水用地。 3. 第一項所列舉的十項用地不包括以下用地: 一、在重劃前已經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興建的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二、在重劃前政府已取得的用地。 4. 第一項中所指的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以及應徵收的空氣污染防制費。 (參考資料: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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