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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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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所算得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負擔。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包括道路之安全島、綠帶及人行步道;所稱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溝渠,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所劃設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之排水用地。
  3. 3.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舉十項用地,不包括下列用地: 一、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准興建之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二、重劃前政府已取得者。
  4. 4.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的規定: 1. 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以下項目: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的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負擔金額根據土地受益比例計算,扣除重劃區內原有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以及貸款利息。負擔金額根據土地受益比例,按照評定的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2. 第一項中所指的道路包括道路上的安全島、綠帶和人行步道。所指的溝渠是指經過都市計畫法程序劃定供重劃區內公共使用的排水用地。 3. 第一項所列舉的十項用地不包括以下用地: 一、在重劃前已經經由主管機關核准興建的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八種用地。 二、在重劃前政府已取得的用地。 4. 第一項中所指的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以及應徵收的空氣污染防制費。 (參考資料: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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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項目如下: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指重劃區內供公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