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者,其地價應列入該等土地所有權人之重劃負擔。非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重劃費用,不得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7 條的規定,市地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或是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對於那些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的部分,其地價應列入他們的重劃負擔。而對於非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的重劃費用,則不得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例如,假設某個市地重劃區中,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人自願提供了該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土地所有權人的重劃負擔應包括該土地的地價。但如果有其他非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的重劃費用,這些費用就不得計入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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