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但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者,以調處或裁決成立之日為準。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6條,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的核發對象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準。然而,如果有土地所有權人依照前一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異議,則以調處或裁決成立之日為準。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地重劃的過程中,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分配結果提出異議,並經過相應的調處或裁決解決,那麼在核發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時,以調處或裁決成立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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