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檢附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重劃前後地價圖等圖冊,並將分配結果公告於重劃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三十日,供土地所有權人閱覽。同時,主管機關應將公告及分配清冊檢送給土地所有權人。 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分配結果有異議,他可以在公告期間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異議,否則分配結果在公告期滿時確定。 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的異議案件,可以先進行查處。如果查處結果仍有異議,或是未進行查處的異議案件,則根據第二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以合議制的方式進行調處。如果調處未能達成協議,主管機關會擬具處理意見,並將調處紀錄函連同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然而,若土地是共有的情況下,異議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可以不進行調處,仍然將土地進行共有分配。 根據本條的規定,主管機關的程序包括檢附圖冊、公告、提供閱覽、查處、調處,並提出處理意見,最終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以確保土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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