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重劃後的土地分配應根據重劃前原有土地的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面臨原有路街線的位置。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進行個別分配、合併分配、現金補償等方式進行調整,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每宗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則應進行個別分配;如果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則可以以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如果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兩側,其中一側應分配的面積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則應與面積較大的一側合併分配。分別共有土地的分配,需要經過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能分配為單獨所有,否則仍需經過合併分配。若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且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則按原有位置進行分配。重劃區內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和在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的情況,分配位置和土地分配情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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