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31

快速跳轉
  1. 1.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三、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兩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第二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五、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六、重劃區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用地外,在重劃前業經主管機關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七、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2. 2.重劃前各宗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不得合併分配。
  3. 3.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時,為配合整體建設、大街廓規劃或興建社會住宅之需要,得經協調後調整相關土地分配位次,不受第一項分配方法之限制。
  4. 4.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已依計畫闢建使用,且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道路、溝渠、河川等用地,依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抵充;其餘不屬該條款之用地仍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不得辦理抵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的規定,重劃後的土地分配應根據重劃前原有土地的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面臨原有路街線的位置。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進行個別分配、合併分配、現金補償等方式進行調整,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每宗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則應進行個別分配;如果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則可以以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如果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兩側,其中一側應分配的面積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則應與面積較大的一側合併分配。分別共有土地的分配,需要經過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能分配為單獨所有,否則仍需經過合併分配。若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且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則按原有位置進行分配。重劃區內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和在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的情況,分配位置和土地分配情形有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