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0條,重劃後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是由主管機關根據各街廓土地的使用情況和分配需求在規劃設計時確定的。然而,這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和都市計畫所規定的寬度、深度和面積。 例如,如果某個重劃區的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最小的面積為150平方公尺,而該重劃區的都市計畫又規定最小的面積為200平方公尺,那麼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0條的規定,該重劃後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標準應為200平方公尺,因為這是兩個規範中較大的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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