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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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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二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如有不足,得以抵費地指配或按該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比例分配之,其分配面積不受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之限制。但該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以原位置(次)分配時,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2. 2.前項以抵費地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者,需地機關應配合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主管機關所定底價價購,其底價不得低於各該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但依法得民營之公用事業用地,得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這條法條包含了兩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了在重劃區內,如果有一些公共設施用地沒有被列為共同負擔,那麼根據前兩條的規定,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會優先指配給重劃區內的公有土地。如果公有土地不夠,則可以根據這些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內,以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比例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分配面積不受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的限制。但是,如果這些範圍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要以原位置分配時,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以抵費地指配給未列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需要地政機關配合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照主管機關所訂的價格購買抵費地,其底價不得低於各該土地評定重劃後的地價。不過,根據法律規定,私營的公共事業用地可以根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標售。 這些解釋基於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的文字內容,並且根據對該法條的理解和解釋提供解答。可參考的資料包括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本身,與市地重劃相關的法律和相關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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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前二條規定以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如有不足,得以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