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的規定,這條法條包含了兩項內容。 第一項規定了在重劃區內,如果有一些公共設施用地沒有被列為共同負擔,那麼根據前兩條的規定,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會優先指配給重劃區內的公有土地。如果公有土地不夠,則可以根據這些公共設施用地的範圍內,以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比例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分配面積不受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的限制。但是,如果這些範圍內的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要以原位置分配時,不得以抵費地強行指配。 第二項規定了如果以抵費地指配給未列為共同負擔的公共設施用地,需要地政機關配合重劃進度編列預算,按照主管機關所訂的價格購買抵費地,其底價不得低於各該土地評定重劃後的地價。不過,根據法律規定,私營的公共事業用地可以根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標售。 這些解釋基於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4條的文字內容,並且根據對該法條的理解和解釋提供解答。可參考的資料包括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本身,與市地重劃相關的法律和相關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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