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4 條規定如下: 1. 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的抵費地,在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除了可以按照底價讓售用於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核准專案所需用地之外,應該訂定底價並進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如果經過公開標售後沒有人競標成功,可以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的原則下,降低底價再次進行公開標售,或者採取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方式。 2. 前項所述的標售或讓售的底價不得低於每一宗土地的評定重劃後地價。但是如果經過降低底價再次公開標售的情況下,則不受此限制。 3. 第一項所指的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訂定。 4. 第一項所稱的公共事業,指的是政府機關或其所屬的事業機構直接興辦的以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的事業。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 - 中華民國土地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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