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地重劃实施办法第53-1条的规定,有以下解释: 1.根据此规定,市地重劃補償費、差額地價应存入国库设立的专户保管。对于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未发放的補償費或差額地價,不适用提存法的规定。 2.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在本辦法规定的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應发给的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月内,将其存入专户保管,并通知应受補償人。存入专户的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应支付利息,利息金额应根据实际收到的利息支付。从通知发生效力的日起,逾过15年未领取的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将归属国库。 3.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未领取的市地重劃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在繳存专户时,视为補償完竣或领取完毕。 4.前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本办法在中华民国102年12月25日修正生效前未办完提存的未领取補償費或差額地價。 根据参考材料,市地重劃实施办法第53-1條的修改日期是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故根据该修正生效前的未办完提存的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可以準用市地重劃实施办法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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