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共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了當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的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而無法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根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前原有面積和原位置評定的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其中,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土地,在重劃範圍勘定後,導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則按照其重劃前原有面積和原位置評定的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而如果未於期限內領取現金補償,則依照第53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第二項則規定了當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的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並經主管機關按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果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則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和重劃後分配位置評定的重劃後地價計算補償。 第三項提到了當前兩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或出租或辦竣限制登記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應在發給補償費前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如果達成協議,則依照協議結果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根據第53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並送交該管登記機關予以塗銷登記。 參考資料顯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3條及第53條之一均為86年4月16日修正發布的版本。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得出有關土地分配及補償的規定和程序。然而,由於缺乏詳細案例和其他相關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和詳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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