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重劃範圍勘定後,除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者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土地,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逾期未領取者,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巳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 前二項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或出租或辦竣限制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於發給補償費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其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應將補償費依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存入專戶保管,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









第 二 章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6 第 三 章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14 第 六 章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38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