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當重劃後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超過應分配的面積時,主管機關在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天內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要求其按評定的重劃後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則根據法律規定將移送強制執行程序。 另外,根據第52條的另一款規定,如果重劃後實際分配的土地面積少於應分配的面積,主管機關應在重劃土地接管後三十天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根據評定的重劃後地價發給差額地價作為補償。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領取補償金額,則根據第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存入專戶保管。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土地分配的公平和合理,以免造成土地所有權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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