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期間到場接管者,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1條規定了重劃土地完成地籍測量後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接管。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按照指定的期間到場接管,則自指定之日起自負保管責任。 參考資料: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已修正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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