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規定如下: 1. 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登記歸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若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則抵費地登記歸國有。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地重劃中,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或者抵費地是以抵充或共同負擔的方式取得的,那麼這些土地的登記權屬會歸屬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重劃,那麼抵費地的登記權屬會歸屬於國有。 2. 前項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其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的主管機關;抵費地的管理機關則為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那麼抵費地的管理機關則為中央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地重劃中,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則由各該公共設施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而抵費地的管理則由該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負責。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重劃,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理抵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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