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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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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抵費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登記為國有。
  2. 2.前項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抵費地管理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其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抵費地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0條規定如下: 1. 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登記歸直轄市或縣(市)所有。若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則抵費地登記歸國有。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地重劃中,重劃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或者抵費地是以抵充或共同負擔的方式取得的,那麼這些土地的登記權屬會歸屬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重劃,那麼抵費地的登記權屬會歸屬於國有。 2. 前項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其管理機關為各該公共設施的主管機關;抵費地的管理機關則為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那麼抵費地的管理機關則為中央主管機關。 舉例來說,如果在市地重劃中,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的公共設施用地,則由各該公共設施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而抵費地的管理則由該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負責。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重劃,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管理抵費地。

  • 抵充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抵費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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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0 條規定:「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費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其由中央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