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等規定清理。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9條規定:重劃前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等規定清理。 根據這項法規,市地重劃前已辦理竣事登記的其他權利,需要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五條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等規定進行清理。具體的清理方式可以參考這些法條的規定,以確保重劃過程中已辦理登記的其他權利得到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範例):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四條,如果重劃前已辦理竣事登記的其他權利對重劃計劃造成影響,重劃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對其進行清理。例如,如果一個已辦理登記的建築物位於重劃範圍內,根據相關法規,該建築物可能需要進行拆除或遷葬,以符合市地重劃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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