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8條,當原有的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在重劃前沒有達到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情形時,主管機關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的兩個月內應邀集權利人進行協調。如果協調成立,就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進行終止租約登記。如果協調不成,就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進行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根據參考資料,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8條為例,假設在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的兩個月內,主管機關邀集權利人協調後,協調成立了,出租人應在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進行終止租約登記。如果協調不成,則應在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進行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n.d.)。取自內政部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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