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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重劃前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如無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所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二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終止租約登記。協調不成者,應於權利變更登記後函知有關機關逕為辦理租約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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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npo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有細89 ➡️平63逕為註銷租約 無細89 ➡️協調ok,(權變後)逕為終止租約 ➡️協調不ok,(權變後)逕為租約標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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