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89 條(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之意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所稱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指左列情形而言: 一、重劃後未受分配土地者。 二、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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