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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註銷耕地租約者,如承租人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由承租人向法院訴請出租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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