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規定: 1. 如果在重劃之前的土地上設定了其他權利,而在重劃後將該土地分配給了其他人,主管機關在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前應該邀集該權利人進行協調。除非協調的結果該權利消滅,否則該權利應該被列冊並送交給負責登記的機關,以便轉載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上。如果該分配是合併分配的,則他項權利的轉載應根據重劃前各宗土地的面積比例來計算該權利的範圍。如果這些他項權利是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則還應該附上位置圖。 2. 前項的轉載應該通知相關的他項權利人。 3. 如果重劃前的土地已經辦理了竣限制登記,則準用前兩項的規定。 範例:假設在重劃前的土地上已設定了一個地上權,該土地在重劃後被分配給了其他人。根據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在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前邀集該地上權的持有人進行協調。如果協調的結果該地上權沒有消滅,則主管機關應該將該地上權列冊並送交給負責登記的機關,以便轉載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上。同時,該地上權的持有人也應被通知進行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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