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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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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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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
主管機關
應於辦理土地權利
變更登記
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
地上權
、農育權、
永佃權
、
不動產
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前項轉載,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重劃前土地經辦竣
限制登記
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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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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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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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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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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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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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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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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