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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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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 2.前項轉載,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3. 3.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規定: 1. 如果在重劃之前的土地上設定了其他權利,而在重劃後將該土地分配給了其他人,主管機關在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前應該邀集該權利人進行協調。除非協調的結果該權利消滅,否則該權利應該被列冊並送交給負責登記的機關,以便轉載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上。如果該分配是合併分配的,則他項權利的轉載應根據重劃前各宗土地的面積比例來計算該權利的範圍。如果這些他項權利是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則還應該附上位置圖。 2. 前項的轉載應該通知相關的他項權利人。 3. 如果重劃前的土地已經辦理了竣限制登記,則準用前兩項的規定。 範例:假設在重劃前的土地上已設定了一個地上權,該土地在重劃後被分配給了其他人。根據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在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前邀集該地上權的持有人進行協調。如果協調的結果該地上權沒有消滅,則主管機關應該將該地上權列冊並送交給負責登記的機關,以便轉載到重劃後分配的土地上。同時,該地上權的持有人也應被通知進行相關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永佃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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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