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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 前項轉載,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3. 重劃前土地經辦竣限制登記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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